合肥印发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报送年报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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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提高市场主体年报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规范和统一。

据了解,市场主体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两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暂行规定》的制定,坚持包容审慎和教育引导的原则,增加首违可以不罚,不断规范执法言行,推行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有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帮扶企业纾困解难,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提醒市场主体依法改正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对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将积极协助市场主体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

(记者 华新红)

关键词: 暂行规定